1、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
2、 须本人携带所需材料到窗口办理
1、提交填写规范、完整的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》;
2、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照两张(48×33mm,白色背景,深色上衣,非打印或翻拍照片);
3、交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,并提交复印件( 已持有效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的,还须提交证件原件);
4、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,并提交复印件(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、文化等交流活动的,还须提交国务院台办相关批件原件,或经省级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批件复印件);
5、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其人事主管单位的意见(持国务院台办“赴台批件”人员免交),其他人员无须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。
注:提交的各种表格、材料均为一份,A4规格。
特别提示一:“G签注”与“L签注”:G签注为个人旅游签注,持该类签注可自行接受边防检查;L签注为团体旅游签注,持该类签注必须在领队带领下整团出入境。
特别提示二:中国公民(除港澳台)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(持G签注)在台停留时间自入境次日起不超过15天。
一、填写完整的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》,国家特定身份工作人员由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签署意见并盖章,其他申请人无需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。
二、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原件(未满16周岁的除外),并由申请人亲自递交申请材料,回答有关询问,不能由他人代办。
三、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。
四、首次申请赴台者,还须提交省或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行前教育回执。
五、申请人根据不同的申请事由,应分别提交以下相应的证明材料:
提交国家旅游局指定有资质的旅行社出具的赴台旅游发票原件。
办理时限
对同时申请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及前往台湾签注的,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、签注的制作、签发。
对再次申请签注的,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制作、签发。
对紧急的申请,按照急事急办原则,优先审批办理。
办理费用
(1)本式每证30元;卡式每证80元;
(2)一次有效签注15元/项;多次有效签注80元/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