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1、有本市户籍的老年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;
2、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;
3、其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无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能力的,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。
1、本人向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请
2、农村五保待遇申请书;
3、居民户口本、居民身份证、结婚证(离婚证)
4、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;
5、家庭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
6、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(一式两份)
1、农村居民申请五保供养应由其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,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,由法定监护人、指定监护人、村民小组或者其他农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。
2、经村民委员会组织评议,对符合规定条件,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,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(镇)人民政府审核。
3、乡(镇)人民政府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,对申请人的家庭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,提出审核意见。对符合规定条件的,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;
4、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,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,作出审批决定。
5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,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,发给《农村五保供养证书》,建立档案。
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政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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